Taiwanes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reater Chicago · 2025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芝加哥台美商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es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reater Chicago),簡稱為(TACCGC)。
第二條:本會為非宗教、非政治、非營利而係純工商服務性之組織。本會之成員為來自台灣包括許多不同行業的人士:進口商、出口商、法律、醫藥、保險、會計、地產、旅進、海空貨運、金融等等各行各業及正當合法的企業,然而他們都具有共同的期望;培養敦睦友誼的精神,促進相互尊重之和諧,團結海內外企業人士,增進其業務之發展。
第三條:成立商會的主要宗旨是服務本會會員。
第四條:服務範圍是:
幫助會員們創業並發展業務,提供貿易機會,並且促進各國與台灣的貿易關係,為了提供專業服務,將舉辦各項座談,邀請專家演講促進會員們熟悉市場,財政,法律,保險,稅務等重要知識。此外,並將舉行討論會,以增進全體會員熟悉各地市場的商業狀況和機會。
第五條:本會會員可享有下列優息:
台灣和北美地區商業資料之提供。
刊物和網站商業消息之提供。
透過本會活動促進商界之交流。
創業輔導,或專業技術和新移民就業之諮詢。
享受會員期問的折和優特。
交換貿易機會。
享受其他優惠會員之各種活動。
第六條:會員資格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都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
大芝加哥地區的獨資商人,合夥股東或公司中來自台灣的人士。
與遠東各國有貿易關係,而由二位會員推薦邀請參加者。
各行各業之專業人士,由二位會員推薦邀請,審查委員會通過。
在繳納會費以後申請人將成為本商會的合格會員,有權享受本商會之權益。此外,依照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章程規定,本會會員之入會資格條件須符合「來自台灣,認同台灣」之精神。
第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權責機構,由理事及諮詢委員組成。
本會會長為當然理事。
除會長外,理事人數十六人。本會理事候選人需由二名本會會員書面推舉,經理事會下轄之選舉委員會審核通過,於年度會員大會時由超過半數出席會員投票通過始當選,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出缺時需於下屆會員大會時補選。
諮詢委員由卸任會長擔任,諮詢委員必需連續繳交會費,並在每年最少參加理事會兩次(包含年會)以維持續任資格。若卸任會長因常年未參與會務而失去諮詢委員資格,而後欲申請恢復資格,必須補齊之前欠繳年費及連續兩年,每年最少參加理事會兩次。諮詢委員的權力及義務與理事相同。
除會長以外,理事會內任何人都不能以在本會的職務對外及對媒體發言。
第八條:會長
會長選舉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為兩年。
參選會長之候選人必須是本會理事會成員。
會長之當選須得到本會法定理事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票數,才得宣佈當選。
如會長因故出缺時,得由理事會中,重新由現任理事會成員中推舉,由理事會成員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贊成票數選舉出任。
會長義務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為理事會之當然主席。
會長對外公開發表政治性之談話,須得理事會之同意。
會長得基於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執行小組。
如會長因故出缺時得由副會長代理。
在擔任會長期間,除經理事會討論後同意,會長不應擔任其它社團要職。
第九條:副會長
副會長由會長指派。
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第十條: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
本會設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由會長自本會會員中聘任,襄助會長處理利行會務,對會長負責。
副會長必須是本會理事成員。
本會秘書長及財務長必須是本會會員,得出席理事會,接受理事會提問有關本會會務之執行情形。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之任期與會長相同。
第十一條:工作執行小組
公共關係小組:負責國內外商業機構之聯系,舉辦及接待訪問團。
資訊小組:負責媒體之聯系及網路資訊之傳播。
社區服務小組:負責社區服務回饋在地社區或台灣僑界之聯系。
會員小組:負責招集新會員,接待及介紹新會員及新理事商會運作及活動。
第十二條:紀律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推選,共五位成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紀律委員會負責
審核新會員申請。
處理任何會員損害本會名譽,財務,及會務之運行之事由,經會員檢舉,由理事會通過,交由紀律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提出懲處方案,由理事會通過後,由會長執行之。
懲處方案中最嚴重者可被停止會籍及被罷免其職務。
第十三條:選舉委員會
由五位成員組成。會長、副會長及祕書長為當然成員。其它二位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中推選擔任。
負責審核由本會會員推舉之理事侯選人資格。通過審核之侯選人由選舉委員會送至年度會員大會由本會會員投票選出。
第十四條:罷免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及諮詢委員,經由理事會法定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後執行。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於每年五月份或六月份召開,聽取會務報告,及章程修改,會後當天新會長交接。
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合格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理事會
每年定期集會四次,如有必要會長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理事會召開時間由會長於會前兩週通知召集。理事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除有特別原因,理事會開會程序應遵照以下程序
唱名,簽到,及確認授權書。
通過前一次理事會之闆會記錄。
會長報告。
秘書長主持討論事項,若欲在會中發言,需舉手並待祕書長首肯後,才能發言。若在發言後欲再發言,如無例外,必需待所有欲發言人發言之後,並得祕書長首肯後,才可發言。除祕書長外,所有與會成員皆不可打斷其它人發言。
臨時動議。
會議記錄需於理事會結束一星期內交於會長與祕書長審核與校對。
任何理事會成員可在下一次理事會開會前兩星期內,向祕書長要求閱覽前一次理事會會議記錄。此外,一份前次會議記錄會於理事會場供成員閱覽。
任何議題需由投票決定時,一律採無記名投票。
第十七條:會址
本會得由理事會指定法定辦公地址或以每屆會長之辦公地址為本會之當然地址。
第十八條:會費
入會費:個人入會費每年由理事會訂定,於入會時繳納。如因事不能繼續參加時恕不退還。
年費:會員年費每年由理事會訂定,年費於每年會員大會繳納。
理事費:理事費每年由理事會訂定。
入會費及年費之修改得由理事會二分之一通過後施行。
凡年滿七十五歲且連續繳納會費滿十五年之會員,自符合資格之年度起,其會費調整為一美元,並由會長代為繳納。
第十九條:除非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本會不與其他民間社團合辦活動。
第二十條:欲參加北美和世界總會活動之報名,須參照北美和世界總會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修訂須經六分之一理事連署提出,由理事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通過後,送交會員大會後表決修訂之。